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杨学明
911101115620671512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31、13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房人社许行﹝2022﹞001号
新标准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022-03-28
2025-03-27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j1000094398502
旧标准
--
变更
--
2040-09-16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
911101115620671512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10-09-17
2040-09-1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京0111民初1415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6429.3
一、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某某伤后损失12953.11元; 二、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476.19元;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300元,由X某某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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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2
劳动争议
(2018)京0111民初188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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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