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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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房人社许行﹝2022﹞001号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2022-03-28 | 2025-03-27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j1000094398502 | -- | 变更 | -- | 2040-09-16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 |
3 | 911101115620671512 | 营业执照 | 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2010-09-17 | 2040-09-16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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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京0111民初1415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16429.3 | 一、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某某伤后损失12953.11元;
二、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476.19元;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300元,由X某某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5 |
2 | 劳动争议 | (2018)京0111民初1881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今日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 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