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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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8601民初19号 | 原告 | 原告: 元氏县永恒石子厂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67282.04 |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永恒石子厂货款67282.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00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3,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3-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8601执42号 | 申请人 | - | 141632.81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632.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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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8601民初19号 | 原告 | 原告: 元氏县永恒石子厂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3-09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8601民初19号 | 原告 | 原告: 元氏县永恒石子厂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