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李学佳
91350982557575602H
50万元人民币
-
福鼎市文渡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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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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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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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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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五)超标排污类—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规则进行综合裁量,责令该公司落实以下整改: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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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00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03-17
闽宁环罚〔2022〕38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鼎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
原告:
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
15030.4
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1503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8日起至水费缴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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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2
合同纠纷
(2015)鼎民初字第2020号
原告
原告:
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
8548.8
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854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8日起至水费缴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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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5-07-22
2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鼎市文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伯特利超纤制革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5-0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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