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粤0104执3557号 | 2023-02-17 | (2022)粤0104民初3691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粤1426民初50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行 被告: 平远县极美家具厂,F某某,X某某 | 254598.14 | 一、被告平远县极美家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8259.61元。
二、被告平远县极美家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行支付至2022年4月21日止的利息26338.53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F某某、X某某对被告平远县极美家具厂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8.98元,减半收取2559.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远县极美家具厂、F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369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平远县极美家具厂,F某某,X某某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