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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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甘1102民初17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J某某 | 1152000 | 准许原告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584元,由原告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2-2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甘1102民初238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Y某某,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 99604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D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235572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赔偿后D某某退还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0802元。
三、由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赔偿鉴定费2000元。
上述二、三项折抵后D某某退还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8802元。
四、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4元,由甘肃海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