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任召国
9133020072812724XH
18039.184万元人民币
-
宁波市北仑区庐山西路4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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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或者一吨的
其他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8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
2023-08-08
海事罚字2023070104030211
2
--
其他
被处罚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2724XH现已查明:2022年11月10日,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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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23-01-13
甬仑卫职罚〔2022〕27号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浙0206民初7788号
被告
-
454428.6
一、被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定作款454428.60元及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被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受理费8131元;反诉受理费12164元,减半收取6082元,合计14213元,由被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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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2
合同纠纷
(2016)浙0206民初7788号
被告
-
454428.6
一、被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定作款454428.60元及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被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受理费8131元;反诉受理费12164元,减半收取6082元,合计14213元,由被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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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3
劳动争议
(2016)浙02民终76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04-27
4
劳动争议
(2015)甬仑民初字第2034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2400
被告S某某应按照《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保密与商业禁止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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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甬仑民初字第131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L某某,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L某某、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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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舟普桃民初字第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21675.24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2337.62元、误工费75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337.62元。 由于被告J某某预付原告L某某医疗费1000元,故经结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在应赔偿款项10337.62元中,向原告L某某支付9337.62元;向被告J某某支付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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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甬仑民初字第25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259181.1
一、原告J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医疗费9616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护理费7108.20元、误工费36984元、残疾赔偿金19306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644.80元、财产损失1300元、鉴定费3723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食宿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等经济损失合计465714.1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物损失433元等合计120433元;由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7108.20元、误工费36984元、残疾赔偿金8306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2845.40元、财产损失867元等合计240867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赔偿230867元;该款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上述第一项款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合计89414.10元,由被告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J某某58119.20元; 三、被告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800元; 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合计68919.20元,扣除已付70958元,原告J某某应返还被告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2038.80元,该款于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时直接扣返; 四、上述第一项款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合计89414.10元,由被告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J某某22353.50元; 五、被告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J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 上述第四、五项款项合计26553.50元,扣除已付16000元,尚应赔偿10553.5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4元,减半收取3682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3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1097元,被告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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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3)浙0206民初215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11民终506号
其他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20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皖1122民初4394号
其他
-
来安县人民法院
2022-11-1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206民初778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7-02-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327民初1039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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