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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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12执异498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申请人天津铭扬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津0112执253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3-06-08 |
2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2执2531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5-27 |
3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2民初4998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X某某 | 15793314.49 | 一、被告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借款本金1395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22日的罚息1843314.49元,并按照2048A0022017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偿还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W某某、Y某某、X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如果被告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X某某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有权以被告W某某名下的天津市津南区某处十套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所有权人享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X某某继续连带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60元(此款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此款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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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12民初499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12民初499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津0112民初499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 被告: 天津维达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Y某某,X某某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