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达宇博
91620104566430608R
414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3号西苑宾馆3楼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3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20

    中标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5

信用中国 45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2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FEHTJ17D08HE86-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8,051,764.11元(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已抵扣)、留购价款1,000元、因租赁期间调整而增加的租金268,235.89元,共计18,321,000元;上述应付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由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前支付租金5,000,000元;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租金13,320,000元;于2022年8月14日前支付留购价款1,000元(保证金20,000,000元已抵扣);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5,268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若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二、三项所载全部未付款项,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协议中各期约定的实际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各期约定的付款日期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如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甲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对抵押物[坐落于兰州市西固区B816#规划路以东、S822#规划路以西、B820#规划路以北面积为4952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甘(2015)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47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准]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除上述之外,各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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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2022〕津0319民初3600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FEHTJ17D017SLG-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5,019,484.93元(保证金16,666,667元已抵扣)、留购价款1,000元、因租赁期间调整而增加的租金240,515.07元,共计15,261,000元;二、上述应付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由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前支付租金5,000,000元;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租金10,260,000元;于2022年8月14日前支付留购价款1,000元(保证金人民币16,666,667元已抵扣);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56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若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二、三项所载全部未付款项,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协议中各期约定的实际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各期约定的付款日期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如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对抵押物[坐落于兰州市西固区B816#规划路以东、S822#规划路以西、B820#规划路以北面积为4952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甘(2015)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47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准]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除上述之外,各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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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2022〕津0319民初3591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FEHTJ17D04B09X-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8,051,764.11元(保证金20,000,000元已抵扣)、留购价款1,000元、因租赁期间调整而增加的租金268,235.89元,共计18,321,000元;二、上述应付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由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前支付租金5,000,000元;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租金13,320,000元;于2022年8月14日前支付留购价款1,000元(保证金20,000,000元已抵扣);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5,254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若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上述第二、三项所载全部未付款项,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协议中各期约定的实际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各期约定的付款日期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如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甲方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对抵押物[坐落于兰州市西固区B816#规划路以东、S822#规划路以西、B820#规划路以北面积为4952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甘(2015)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47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为准]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除上述之外,各方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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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2022〕津0319民初3598号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
5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24512867.74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3-02-08
〔2022〕沪0115民初49060号
6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
--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5-13
--
7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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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10000.00元(贰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2400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和4500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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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3-10
兰建稽罚决〔2022〕建四00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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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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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恢10048号
2023-08-01
(2022)津0319民初359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恢10044号
2023-08-01
(2022)津0319民初359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恢10042号
2023-08-01
(2022)津0319民初360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12058
(2024)甘0104执1474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2
426258
(2024)甘0104执1416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3
555761
(2024)甘0104执1397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4
303555
(2024)甘0104执908号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5
18718792
(2024)津0116执恢169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信用中国 4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620101201907120102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兰州市西固区T018#+T020#道路工程(一期)(一标段)
2019-07-12
2099-12-31
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兰住建消验字﹝2021﹞第067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综合评定东川棚户区改造工程A地块12#楼及地下车库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1-10-20
2099-12-3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兰住建消验字﹝2021﹞第058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综合评定东川棚户区改造工程A地块1、11#楼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1-09-17
2099-12-3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兰住建消验字﹝2022﹞第041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综合评定 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A地块(4#、5#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2-06-09
2099-12-3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兰住建消验字﹝2021﹞第062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综合评定东川棚户区改造工程A地块2、3#楼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1-09-30
2099-12-3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兰住建消验字﹝2022﹞第060号
新标准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综合评定 兰西铁苑棚户区改造项目(8#-9#楼)项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2-08-22
2099-12-3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兰水行审发﹝2020﹞53号
新标准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关于兰州市西固区达川镇污水输水工程穿越达家沟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关于对兰州市西固区达川镇污水输水工程穿越达家沟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2020-11-04
2099-12-31
兰州市水务局
8
兰规建字第62010020200029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西固区城市运动公园基坑开挖
2020-10-12
2099-12-31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9
620101202103120102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1-03-12
2099-12-3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
兰水行审发〔2017〕31号
新标准
关于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2017-10-26
2099-12-31
兰州市水务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甘01民终684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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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2
--
(2023)甘0104民初931号
被告
原告:
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按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3-06
3
--
(2023)甘0104民初932号
被告
原告:
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3-06
4
--
(2021)甘01民初79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1729882.3
一、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29882.3元;二、驳回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79.29元,由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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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5
合同纠纷
(2022)甘0104民初2763号
被告
原告: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652800
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687902.18元及利息(以1468790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964897.82元及利息(以5964897.8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原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4808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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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6
合同纠纷
(2022)甘01民终285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6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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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7
合同纠纷
(2022)甘0104民初616号
原告
原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
驳回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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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8
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7912号
申请人
-
--
驳回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2-20
9
合同纠纷
(2021)甘01民申14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青海恒中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2-02
10
其他
(2021)甘01财保46号
被申请人
-
11729882.3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9882.3元(银行账户详见财产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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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华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03-2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华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10-2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兰州华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4-30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纠纷
兰州华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12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甘0104民初551号
被告
原告:
甘肃朝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03-22
2
--
(2024)甘01民终102号
原告
原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4
3
--
(2023)甘0104民初833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财政局,西固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3-16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甘民终59号
上诉人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3-16
6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2)沪0115民初49060号
被告
原告: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08-24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甘01民初795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创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西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2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甘民初65号
被告
原告: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被告:
Z某某,B某某,兰州华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J某某,L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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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甘民初65号
被申请人
原告: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6-16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甘民初65号
被申请人
原告: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6-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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