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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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苏0282民初3951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金装包装有限公司 | -- | 准许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5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元,由凯奥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4-13 |
2 | 其他 | (2022)苏0282财保1102号 | 申请人 | - | 1200000 | 冻结宜兴市金装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凯奥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4-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1138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友联制桶厂 被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182300 | 准许友联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3元,由友联厂负担。 ...更多 | 2018-01-2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4147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友联制桶厂 | 222280 | 一、友联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奥公司货款222280元。
二、驳回凯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514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5394元,保全费4120元),由友联厂负担3026元,凯奥公司自行负担6488元,友联厂负担的部分,已由凯奥公司垫付,友联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凯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7-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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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282民初5429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2024)苏0282民初5429号 | 其他 | -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3 | -- | (2024)苏0282民初5429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4 | -- | (2024)苏0282诉前调2457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4-04-15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1138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友联制桶厂 被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8-01-1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1138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友联制桶厂 被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7-12-12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4147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友联制桶厂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7-07-14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4147号 | 其他 | -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7-06-22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41417号· | 原告 | 原告: 宜兴市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友联制桶厂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7-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