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德敢
91330421MA29GCP67X
26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1号203室-025工位(仅限于办公使用)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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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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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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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由: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其他
处罚结果:罚款515622.44元;处罚种类:罚款
515622
嘉兴市税务局
2023-12-12
嘉税一稽罚202387号
2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其他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对涉案楼盘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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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7
善市监罚〔2019〕556号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364485
(2024)浙0421执688号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2
21000
(2024)浙0421执119号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1-07
3
181710
(2023)浙0421执2198号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1-06
4
751591
(2023)浙0421执2150号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421民初4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8647.76
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佣金48647.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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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2
--
(2023)浙0421民初42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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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3
--
(2023)浙0421执15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5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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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4
--
(2023)浙0421民初3599号
其他
原告: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5247.68
一、被告嘉善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价款52623.84元; 二、被告嘉善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623.8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被告嘉善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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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5
--
(2023)浙0421民初29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000
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佣金2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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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6
--
(2023)浙0421民初188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314.73
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错误支付的购房还贷款人民币9314.73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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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7
--
(2023)浙0421民初110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8188.83
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48188.83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3元,减半收取3262元,保全费4668元,合计7930元,由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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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8
--
(2023)浙0421民初89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100000元;二、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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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9
其他
(2022)浙04民终374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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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浙0421民初293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1127.18
一、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价款70563.59元;二、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32063.5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5元,由被告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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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开庭公告 4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民终506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4
2
--
(2024)浙0421民初4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3
--
(2024)浙0421民初4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4-02-02
4
--
(2023)浙0421民诉前调526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2-1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4民终2784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4
6
--
(2023)浙04民终2784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3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421民初42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1-08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浙0421民初3599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10-12
9
委托合同纠纷
(2023)浙0421民初29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嘉善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4民终1740号
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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