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Dr.Joachim Hensel
911201166940622648
20200万美元
-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1楼807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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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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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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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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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61

法院公告 440

开庭公告 503

裁判文书 36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05民初2926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道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4-18
2
合同纠纷
(2023)津03民终1099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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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3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60820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W某某
--
准许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2022-12-29
4
保险纠纷
(2022)浙0782民初12692号
第三人
原告:
B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28500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B某某车辆损失费28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7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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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5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74540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S某某
--
准许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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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6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74541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Y某某
--
准许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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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7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60822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564.6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375230.23元,并以375230.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64.6元;三、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L某某应付的款项,对登记在被告L某某名下号牌为G某某的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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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8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198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
8190.7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53630.76元、截至2021年11月2日的滞纳金2190.7元,并以53630.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8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五、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W某某应付的款项,对登记在被告W某某名下号牌为苏xx的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被告W某某、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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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9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60823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
6445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14761.22元、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滞纳金945元,并以214761.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500元; 三、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五、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C某某应付的款项,对登记在被告C某某名下号牌为桂xx的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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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10
合同纠纷
(2022)京0105民初196号
原告
原告: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
9777.02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共计235001.87元、截至2021年9月29日的滞纳金3777.02元,并以235001.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2%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 五、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H某某应付的款项,对登记在被告H某某名下号牌为鄂xx的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被告H某某、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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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法院公告 44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执行异议
J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执行文书、拍卖
执行异议
M某某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3
裁判文书
实现担保物权
L某某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4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S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5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6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L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7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X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8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S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9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H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10
裁判文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P某某、P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开庭公告 50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14
2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14
3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14
4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14
5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6-14
6
--
--
其他
原告:
青岛盛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7
--
--
第三人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8
--
--
其他
原告:
青岛盛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宋安涛及青岛聚汇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9
--
--
其他
原告:
青岛盛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10
--
(2024)苏1302民初1455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H某某,S某某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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