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静
91110105556863805R
5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官庄大队唐家坟村(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10幢平房1038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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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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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9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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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10月1日09时16分,驾驶员陈建军驾驶京BD09935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地铁北土城站B口,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陈建军驾驶京BD09935D号车前往北京八达岭长城景区,乘客均通过网上报团方式,乘车团费140-160元不等,团费包含车费,门票和导游费,行程共一天。本次运营是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遨游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与市级包车客运,驾驶员己取得从业资格证,上述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旅游信息备案。本次运营制作了电子行程单。导游现场出示旅游电子形容单号 BJ03462—2023-10-1-G-LCP,现场对车上乘客进行检查,有两名乘客不在电子行程单内,与电子行程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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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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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08
京交总2023第0504-035682号
2
2023年10月1日09时16分,驾驶员陈建军驾驶京BD09935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地铁北土城站B口,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陈建军驾驶京BD09935D号车前往北京八达岭长城景区,乘客均通过网上报团方式,乘车团费140-160元不等,团费包含车费,门票和导游费,行程共一天。本次运营是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遨游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与市级包车客运,驾驶员己取得从业资格证,上述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旅游信息备案。本次运营制作了电子行程单。导游现场出示旅游电子形容单号BJ03462—2023-10-1-G-LCP,现场对车上乘客进行检查,有两名乘客不在电子行程单内,与电子行程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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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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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08
京交总2023第0504035682号
3
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
其他
处罚结果:罚款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0-08
京交〔总〕2023第0504-03568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6-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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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1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3﹞许第L0000885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3-07-07
2123-07-07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3﹞许第L0000426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3-04-07
2123-04-07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91110105556863805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0-06-04
2060-06-03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京交﹝朝﹞(运)客车变更﹝2022﹞许第L0000572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变更经营范围
2022-10-18
2122-10-18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5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1﹞许第L0003543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1-12-15
2121-12-15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6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3﹞许第L0000139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3-02-03
2123-02-03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7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3﹞许第L0001072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3-09-11
2123-09-1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8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3﹞许第L0001074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3-09-13
2123-09-13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9
京交﹝朝﹞(运)客车建档﹝2023﹞许第L0001067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建档发证
2023-09-11
2123-09-1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0
京交﹝朝﹞(运)客车变更﹝2023﹞许第L0001007号
新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客运车辆变更经营范围
2023-08-14
2123-08-14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1民初1947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L某某车辆维修费7358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3元,由L某某负担38.23元(已交纳),由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L某某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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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2民初4420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      1290.8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4650元、财产损失费600元,共计669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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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京0101民初190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润成天合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4003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7109.03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北京润成天合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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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4
劳动争议
(2017)京0105民初2913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润成天合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58335.63
一、被告北京润成天合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00元; 二、被告北京润成天合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16年9月1日至7日工资735.63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润成天合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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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京0102民初2388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D某某,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10-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2民初4420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北京天行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2-0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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