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袁德光
913608008619768060
--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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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741

法院公告 106

开庭公告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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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其他
责令改正、警告、并处8.00万元人民币罚款
80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
2019-09-06
吉汇检罚〔2019〕4号
2
违规发放个人贷款。
其他
罚款人民币20万。
--
中国银监会吉安监管分局
2015-08-14
吉银监罚字〔2015〕5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608008619768060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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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3-30
2099-12-31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4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0802民初255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3-05-17
2
--
(2023)赣0802民初2552-255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Y某某
--
各被告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金额以及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二,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金额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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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3
--
(2023)赣0802民初255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G某某
28035.56
被告G某某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035.56元、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3月19日的利息为945元、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为327.76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70元,减半收取计266.35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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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4
--
(2023)赣0802民初15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W某某,L某某,江西财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52227.96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W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9年吉中银吉房字第082号)自2023年2月28日起解除; 二、被告W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142079.82元、利息8481.05元及罚息1667.09元,合计152227.96元(上述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9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对被告W某某、L某某所有的位于吉安市井开区深圳××道××室房屋的拍卖、变卖等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计1672元,由被告W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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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5
--
(2023)赣0802民初15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P某某
62919.46
被告P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贷款本金62919.46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的利息为1140.93元,罚息为431.49元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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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6
--
(2023)赣0802民初15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C某某
50426.78
被告C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贷款本金50426.78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398.54元、罚息为891.0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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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7
--
(2023)赣0802民初15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P某某
220961.23
被告P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22元、利息8411.32元、违约金12627.91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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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8
--
(2023)赣0802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X某某,L某某,吉安市至诚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安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6元,减半收取计292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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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9
其他
(2022)赣0821执220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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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10
合同纠纷
(2022)赣08民终2181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R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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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法院公告 10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安开宏置业有限公司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2
送达公告
破产重整
C某某、L某某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9
3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X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2-05-05
4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X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2-01-21
5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P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11-26
6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10-20
7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10-12
8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08-18
9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S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7-20
10
送达公告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开庭公告 4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赣0802民初219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2
--
(2024)赣0802民初216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G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4)赣0802民初217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4
--
(2024)赣0802民初217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H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5
--
(2024)赣0802民初216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F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6
--
(2024)赣0802民初217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S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7
--
(2024)赣0802民初216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C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8
--
(2024)赣0802民初216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C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9
--
(2024)赣0802民初216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Y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10
--
(2024)赣0802民初216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