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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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620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9-20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苏0509民初6015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金木鱼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440 | 一、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木鱼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209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9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木鱼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橱柜门更改增加费用3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1793)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木鱼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6-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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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62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金木鱼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