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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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湘1121执298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8)湘11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湘11民终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137元依法全部收取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湘11民终4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19-05-17 |
2 | 其他 | (2019)湘11民终432号 | 被上诉人 | - | 192548.03 | 一、变更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湖南省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W某某伤后经济损失115,528.82元;
二、变更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祁阳县森源优质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W某某伤后经济损失77,01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2,600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12 |
3 | 其他 | (2018)湘1121民初12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祁阳县森源优质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 198471.9 | 一、由被告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赔偿原告W某某受伤损失119083.14元;
二、由被告祁阳县森源优质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W某某受伤损失79388.76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款付至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为8xxx6,收款单位:祁阳县人民法院收费处标的款专户,行号:3xxx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祁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680元,由被告祁阳县森源优质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