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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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陕0824民初170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靖边县通达公共自行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 7400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不足部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共计58958.56元;
二、由原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靖边县通达公共自行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7400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靖边县通达自行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陕0824民初548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M某某,靖边县通达公共自行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M某某 | --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