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川鹰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蒋志德
92512002MA656XFE54
--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3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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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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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9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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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2002执111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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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2
合同纠纷
(2020)川2002民初62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资阳市雁江区川鹰食品经营部,J某某
42312.99
一、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川鹰食品经营部、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42312.99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12月21日的罚息为9113.15元;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率10.4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川鹰食品经营部、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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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川2002民初62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资阳市雁江区川鹰食品经营部,J某某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