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杨久鹏
9113042910717166X5
5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广源西街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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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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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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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1号液氨储罐安全阀处于半开半闭状态,未正常投用;2、2号氟化氢储罐安全阀下手动阀关闭,安全阀处于弃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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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违法事实:1、1号液氨储罐安全阀处于半开半闭状态,未正常投用;2、2号氟化氢储罐安全阀下手动阀关闭,安全阀处于弃用状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冀2018版)》第四十一条实施标准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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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30
(冀邯)应急罚〔2022〕察三034号
2
--
其他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
邯郸市永年区应急管理局
2021-11-05
(冀邯永)应急罚〔2021〕03-021号
3
2021年5月,位于邯郸市永年区广源西街369号的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位甲类生产设施和罐区处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能及时纠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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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2021年5月,位于邯郸市永年区广源西街369号的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位甲类生产设施和罐区处未设置室内消火栓,不能及时纠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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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07-19
邯永(消)行罚决字〔2021〕0015号
4
1、氟化氢罐区东侧围堰有贯通裂缝。
其他
违法事实:1、氟化氢罐区东侧围堰有贯通裂缝。处罚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冀2018版)》第十八条实施标准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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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2021-06-01
(冀邯)应急罚〔2021〕察三014号
5
--
其他
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8000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03-22
(冀)安监罚〔2019〕(察二010)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8)冀04民终1909号
被上诉人
-
186685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W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66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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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冀0429民初29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
62614
一、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2日终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00元、停工留薪工资26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17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40元、和鉴定费600元,各项费用共计632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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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冀0102民初10424号
原告
原告:
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2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17-11-2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H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17-10-13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河北久鹏制药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H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2017-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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