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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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10月13日,湖北国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标段编号为HBSJ-202209FJ-164001001的标段进场服务中存在差错行为:开标时,把税率9%填写成10% ...更多 | 予以公示 | -- | -- | 2022-10-17 | -- | |
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错误设置该工程招标控制价 |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限期整改、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0 | 10000 | 武汉市新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8-17 | 〔2022〕新建罚字第016号 | |
3 | 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予以通报。 | -- | 恩施州住建局 | 2021-01-12 | -- | |
4 | 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 进行全国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次资质申报的处罚。 | -- | -- | 2013-01-05 | -- | |
5 | 招标代理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 给予通报批评。 | -- | 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 2009-07-29 | 鄂监察文〔2009〕3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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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蔡税﹞许准字﹝2021﹞第﹝5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更多 | 2021-01-0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蔡甸区税务局 | |
2 | (东新国税)许准字〔2018〕第(3480)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一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更多 | -- | 2099-12-31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
3 | 91420106758151988J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王闯,【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陈洲洋(监事)、王闯(执行董事)、周江川(总经理) ...更多 | 2004-02-16 | 2060-02-15 | 武汉市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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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鄂01民终622号 | 第三人 | - | 36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9 |
2 | 其他 | (2019)鄂0111民初202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湖北省艺术研究所 被告: 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 360000 | 一、撤销原告湖北省艺术研究所与被告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和《加工材料安装合同》;
二、被告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艺术研究所返还预付款36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360000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4 |
3 | 其他 | (2018)鄂01民终7705号 | 第三人 | - | 534000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予以退还。 ...更多 | 2018-11-08 |
4 | 其他 | (2018)鄂0111民初446号 | 第三人 | 原告: 湖北省艺术研究所 被告: 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 360000 | 一、撤销原告湖北省艺术研究所与被告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和《加工材料安装合同》;
二、被告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艺术研究所返还预付款3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60000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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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艺术研究所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