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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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18民终1309号 | 被告 | - | 3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1-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川1824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石棉县远航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 218700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218700元及利息(以218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1,减半收取2290.5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被告D某某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D某某一并支付给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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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川18民终1309号 | 被告 | - |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5 | |
2 | 其他 | (2016)川1824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D某某,石棉县远航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2016-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