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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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广西南宁定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农春林支付借款本金120万元;二、被告被告广西南宁定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农春林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樊定国对上述一、二、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728元(原告农春林已预交11364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定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19〕桂0127民初99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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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桂0181执恢24号 | 2023-01-05 | (2019)桂0127民初999号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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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27执492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桂0127执49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9-09 |
2 | 合同纠纷 | (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85号 | 第三人 | - | 110700 |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元,上诉人F某某已预交,由本院退回F某某。 ...更多 | 2015-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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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桂01民终846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南宁定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6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桂0127民初999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广西南宁定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F某某 | 横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