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增海
91650105MA78EM7M8B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46号景秀山庄一期市场区1栋负1层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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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473813
(2024)新0105执2304号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2
180720
(2024)新0103执1605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新0105民初530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S某某,李增海,M某某娓
4000300
一、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000000元; 二、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0元; 三、驳回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6.67元(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01元,由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25.67元。保全费5000元(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由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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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新01民终298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华讯领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康诚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M某某,Y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08
2
合同纠纷
(2023)新01民终2173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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