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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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官税﹞许准字﹝2021﹞第﹝5246﹞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一百万元 | 2021-07-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 | |
3 | 530111032015061700320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15-06-17 | 2025-06-16 |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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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云0114执1017号 | 其他 | - | -- | -- | 2020-04-30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云0114民初3859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璞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行限公司 | 117310 | 由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云南璞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10元,由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更多 | 2019-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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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云01民终1427号 | 被上诉人 | -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云0114民初3859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璞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