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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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辅道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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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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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新0104执2140号
被执行人
-
17397.68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7397.68元、执行费160.9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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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新0104民初3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
158787.98
一、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医疗费9662.52元;二、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误工费5957.89元;三、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护理费700.93元;四、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五、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营养费300元;六、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121801.27元,核定给付金额17125.34元,占争议标的的14.06%,案件受理费2736.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8.02元,由原告负担85.94%即1175.68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负担14.06%即192.34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负担,退还原告1368.01元。上述款项合计17397.68元,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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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新0104民初37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
158787.98
一、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医疗费9662.52元;二、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误工费5957.89元;三、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护理费700.93元;四、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五、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向原告C某某赔偿营养费300元;六、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标的121801.27元,核定给付金额17125.34元,占争议标的的14.06%,案件受理费2736.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8.02元,由原告负担85.94%即1175.68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负担14.06%即192.34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负担,退还原告1368.01元。上述款项合计17397.68元,被告乌鲁木齐公路管理局地窝堡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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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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