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于德忠
91320508083186962U
--
-
苏州市南园北路118号3A-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591民初939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W某某,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
33104.11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赔偿款16004.11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W某某17100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开户账号:10×××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已折抵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2018-03-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