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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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0121执保276号 | 其他 | - | -- | -- | 2021-04-12 |
2 | 合同纠纷 | (2018)黔0103民初2423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 被告: 穆显军,M某某,贵州开阳雅义杰富硒茶果有限公司 | 521941.8 | 一、被告M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6465.06元、利息人民币1816.53元、罚息人民币48969.51元、复利人民币190.7元(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暂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466465.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1816.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M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
三、被告贵州开阳雅义杰富硒茶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5066元,保全费3686元,合计875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负担890元,由被告M某某、M某某、贵州开阳雅义杰富硒茶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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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黔0121民初1505号 | 被告 | 原告: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M某某,贵州开阳雅义杰富硒茶果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