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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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8 |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11-21 |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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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冀04执恢23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0-04-23 |
2 | 其他 | (2019)最高法民申426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12-19 |
3 | 其他 | (2018)冀04执恢293号 | 申请人 | - | --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0 |
4 | 其他 | (2019)冀04执169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09-18 |
5 | 其他 | (2018)冀0481执945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30 |
6 | 其他 | (2017)冀04民初28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 被告: 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 38190000 |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7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3 |
7 | 合同纠纷 | (2015)武民初字第0237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 被告: 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武安市铸隆经贸有限公司 | 9942580.19 | 一、被告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兴支行偿还垫款本金9942580.19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7月21日垫款之日计算至2014年8月19日垫付款利息为144167.49元,自2014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942580.19元为基数计算);
二、被告武安市铸隆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20元,由被告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告武安市铸隆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9 |
8 | 合同纠纷 | (2015)邯市执字第0015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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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冀民终1005号 | 上诉人 | -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