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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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 |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黔0111执288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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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黔0111民初48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山水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45140 | 一、被告贵州山水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赔偿金118000元;
二、被告贵州山水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L某某延迟支付赔偿款的滞纳金3540元至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日止,但滞纳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山水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