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京03民终32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上诉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13民初1344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北文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 | 438000 | 一、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北文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3.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3.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文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5元(原告河北文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第十八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