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恒伟
91500107MA5U4E097A
500万
-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6号赛博数码广场3层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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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民终8248号
被上诉人
-
30000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7841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 三、驳回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保全费404元,合计1162元,由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由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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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渝0105民初1784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
38260
被告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8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保全费404元,合计1162元,由被告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被告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的116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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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民辖终49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4-1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民初304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克拉普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渝0105民初1784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07-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渝0105民初1784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正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融阳睿远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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