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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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223执47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冻结被执行人W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7-04-06 |
2 | 其他 | (2017)皖0223执470号 | 申请人 | - | -- | 冻结被执行人W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7-04-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223执470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冻结被执行人W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7-04-0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223民初125号 | 原告 | 原告: 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 | 530000 | 一、被告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30000元;
二、被告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铜陵诺信机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0元,由被告芜湖中新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