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忠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德忠
91320105754121239K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建邺区玉塘东街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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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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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5年08月12日14时左右,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检查车辆时发现当事人南京德忠食品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苏A1HL80(蓝)道路运输证年审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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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1日内改正
1000
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2015-08-12
F〔2015〕0100110193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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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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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执2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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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2
其他
(2015)玄商初字第01609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德忠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37405
一、被告南京凯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德忠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74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德忠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原告负担223元,被告负担2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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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玄执字第183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2)玄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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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寸草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2-09-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01609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德忠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凯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5-12-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2)玄商初字第0075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德忠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寸草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2-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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