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丁时寅
91320114339379785W
1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晶明社区小巷2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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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5-08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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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苏01民终9621号
其他
-
--
--
2017-12-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114民初3224号
被告
原告:
大丰市嘉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57804.74
一、被告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丰市嘉宇服饰有限公司价款233981元及利息(以23398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丰市嘉宇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额23823.74元。 如果被告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3元,由被告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06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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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4民初6292号
被告
原告:
大丰市嘉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34000
--
2016-12-28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1民终9621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114民初3224号
被告
原告:
大丰市嘉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7-08-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4民初6292号
被告
原告:
大丰市嘉宇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6-12-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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