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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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213民初4939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市豪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翰举贸易有限公司 | 120000 | 无锡市翰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无锡市豪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已由无锡市豪风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翰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接支付无锡市豪风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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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13民初4939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市豪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翰举贸易有限公司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19-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