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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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7-22 | 合肥市包河区同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2-04-25 | 合肥市包河区同安市场监督管理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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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0184民初841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合肥桡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75 | 一、被告合肥桡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价款7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桡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