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1)兰民初字第003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Z某某,Z某某,中牟县骨科医院,兰考县城关乡卫生院 | 715202.4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额175050.6元的30%,即52515.1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500元,合计57015.18元(含已给付的6500元),被告Z某某、W某某对此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兰考县城关乡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额175050.6元的60%,即105030.3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9000元,以上合计114030.36元;
三、被告中牟县鸭李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额175050.6元的10%,即17505.06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以上合计19005.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9元,由被告兰考县城关乡卫生院负担2831.4元,被告中牟县鸭李骨科医院负471.9担元,被告Z某某负担14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