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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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豫0225民初346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河南省兰考县皮鞋厂,兰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73500
一、被告兰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其中借款本金为30000元的利息,自1995年1月24日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本金为12000元的利息,自1995年5月3日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本金为13000元的利息,自1995年8月1日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本金为5000元的利息,自1995年9月30日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之前河南省兰考县皮鞋厂已偿还的款项13500元,在履行时相应扣除; 二、驳回原告M某某对被告河南省兰考县皮鞋厂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兰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费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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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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