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园
913301021430373108
1000万元人民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湖北省 四川省更多(7)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3层315室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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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6190813411055395
新标准
330106190813411055395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8-13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330000210421869105039
新标准
330000210421869105039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变更)
2021-04-21
2099-12-31
省建设厅
3
33010219041730572818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4-17
2099-12-31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330183200612423625149
新标准
330183200612423625149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6-12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75号
原告
-
97000
一、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自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二阶段设计费9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9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合计176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部分不服的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对反诉部分不服的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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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衡水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02-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衡水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12-0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111民初543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浙0111民诉前调6824号
申请人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08-31
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绿城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平县人民法院
2022-08-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