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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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106190813411055395 | 330106190813411055395 |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8-13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000210421869105039 | 330000210421869105039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变更) | 2021-04-21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3 | 330102190417305728189 | 营业执照 | 关于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4-17 | 2099-12-31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330183200612423625149 | 330183200612423625149 |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6-12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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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75号 | 原告 | - | 97000 | 一、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自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二阶段设计费9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9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农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合计176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奥尔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部分不服的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对反诉部分不服的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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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衡水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衡水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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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11民初543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3)浙0111民诉前调6824号 | 申请人 | -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3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绿城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2022-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