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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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和民一初字第0006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正,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88295.5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69295.5元; 二、原告L某某在获取赔偿款后,应当立即返还被告J某某正及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垫付款190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50元,被告J某某正、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负担8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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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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