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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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苏0114民初76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 被告: 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 | 399585.6 | 一、确认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与被告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支付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198021.8元、物业费3542元,合计201563.8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以19802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已预交),由被告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8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宁商终字第439号 | 上诉人 | - | 53500 |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南京秀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535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秀派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保全费655元,合计1793元,由上诉人起跃得公司负担896.5元,被上诉人秀派公司负担89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上诉人起跃得公司负担569元,被上诉人秀派公司负担5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30 |
3 | 合同纠纷 | (2014)宁商终字第355号 | 被上诉人 | - | 16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上诉人秀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06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3)鼓商初字第10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秀派商贸有限公司 | 53520 | 驳回原告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8元,保全费655元,合计1793元,由原告起跃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3-12-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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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6-11-1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6-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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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苏0114民初76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 被告: 南京起跃得商贸有限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16-07-11 |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宁商终字第00439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21 | |
3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4)宁商终字第00355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