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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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52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桂豪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125000 | 被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桂豪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