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晓玲
91370214664530610Q
300万
-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王家曹村社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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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鲁民申136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2020-04-01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214执1514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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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2民终2138号
上诉人
-
0.9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补偿上诉人J某某、被上诉人W某某162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J某某、被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被上诉人J某某、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341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91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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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02民终839号
被上诉人
-
2209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4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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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214民初113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X某某,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361236.48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120300元(120000元+3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原告S某某领取其中的44918.07元,由被告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领取其中的75381.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22093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S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已付清。 四、驳回原告S某某对被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6元(由原告S某某预交5616元,由被告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预交143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77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4523元(其中由被告青岛城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领取垫付的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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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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