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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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4 | 淮安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8-19 | 淮安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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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08SP08040311)登字﹝2023﹞第08230027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08-22 | 2099-12-31 | 淮安市淮阴区行政审批局 | |
2 | ﹝淮阴税一﹞许变准字﹝2021﹞第﹝218﹞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1年02月07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02月07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1-02-0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 |
3 | ﹝SP08031036﹞登字﹝2023﹞第04250024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08-22 | 2099-12-31 | 淮安市淮阴行政审批局 | |
4 | ﹝苏﹞JZ安许证字﹝2014﹞080050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3-03-14 | 2026-06-05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SP08020202﹞登字﹝2022﹞第06230014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08-22 | 2099-12-31 | 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 | |
6 | (3208SP08040329)登字﹝2023﹞第11150016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08-22 | 2099-12-31 | 淮安市淮阴区行政审批局 | |
7 | D23243038920230522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 | 2023-05-22 | 2026-10-2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D23243038920211020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 2021-10-20 | 2026-10-2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淮阴税一﹞许准字﹝2021﹞第﹝127﹞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1年02月07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1年02月07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1-02-0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 |
10 | D2324303892022071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 | 2022-07-15 | 2026-10-2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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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苏0891民初1588号 | 原告 | 原告: 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 | 准许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6-17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9)苏08民终442号 | 其他 | - | -- | -- | 2019-01-28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苏0891民初3335号 | 原告 | 原告: 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48331.04 | 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医疗费13965.04元、检查费1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护理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合计14833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10-23 |
4 | 劳动争议 | (2017)苏0891民初300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8-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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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706民初2261号 | 被告 | 原告: 连云港硕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塔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2 | 劳动争议 | (2018)苏0891民初3335号 | 原告 | 原告: 淮安市通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