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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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第(184) | 税许受字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10-3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税务局 | |
2 | 2023第(793)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10-3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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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新0203民初2144号 | 原告 | 原告: 克拉玛依市赛盛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79306.38 | 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赛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75665元,利息3641.38元,合计79306.38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33元,邮寄送达费84.80元由被告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