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袭祥明
9137018177317685X5
50万元人民币
-
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聂家村北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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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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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2)鲁0114民初10638号
被告
原告:
章丘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章丘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12-30
2
其他
(2021)鲁0114执153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鲁0114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
2021-09-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04民初6089号
原告
原告:
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郑州凌钢商贸有限公司
100000
一、解除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凌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的《连铸坯购销合同》; 二、被告郑州凌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照2019年11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郑州凌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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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4
追偿权纠纷
(2020)鲁0181执保466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申请人W某某、W某某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明珠东区二区18号楼西单元6楼东户的房产(保全金额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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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982民初343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789924.22
一、被告W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用97638.16元、护理费476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伤残赔偿金94917.6元、误工费79098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640元,共计331601.76元的70%,计232121.23元,扣除被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被告W某某还需赔偿原告212121.23元; 二、被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财产保全费2280元,原告负担2228元,两被告负担3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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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181执112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章商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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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章商初字第3351号
原告
原告:
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孙宝通,章丘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300000
一、被告N某某、S某某、章丘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及应计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N某某、S某某、章丘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325元,由被告N某某、S某某、章丘市鑫宝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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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8
其他
(2015)章执字第32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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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9
其他
(2014)章商初字第1465号
原告
原告:
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章丘市东方恒胜锻造机械厂,张尽忠,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
280360
一、被告章丘市东方恒胜锻造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8036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8036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章丘市东方恒胜锻造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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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章商初字第1537号
原告
原告:
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12734
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2734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28日开始以12734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B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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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章丘市创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
章丘市人民法院
2020-0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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