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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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豫0523行初26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弘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郑州弘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10-09 |
2 | 其他 | (2020)豫0523行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弘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郑州弘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10-09 |
3 | 其他 | (2019)豫05行终226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7行初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更多 | 2019-08-09 |
4 | 其他 | (2018)豫0527行初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汤阴县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及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汤政复决(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8 |
5 | 其他 | (2015)内行初字第15号 | 被告 | 被告: 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 -- | 准予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阴县任固镇后故城村民委员会负担 ...更多 | 2015-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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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豫0523行初27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弘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20-09-23 | |
2 | 其他 | (2020)豫0523行初26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弘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20-09-23 | |
3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豫0523民初3133号 | 被告 | 原告: 汤阴县泉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汤阴县任固镇人民政府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19-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