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叶富强
9133090314877618XE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顺母福利门路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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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2019年10月10日,本机关卫生监督员对普陀区白沙水利电力管理站生产的出厂水、管网水进行监督监测,现场采样出厂水1份(250ML+2500ML)、管网水2份:白沙管委会(250ML+2500ML)、海钓俱乐部(250ML+2500ML),于当日委托普陀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验。2019年12月11日收到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舟普疾控)检字第20190559号检测报告显示:菌落总数:2.7×102CFU/ML;(舟普疾控)检字第20190558号检测报告显示:白沙管委会:菌落总数:1.4×103CFU/ML;海钓俱乐部:菌落总数:1.2×105CFU/ML。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标准值(菌落总数≤100CFU/ML)。经询问调查认定白沙水利电力管理站未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导致1项水质检测指标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及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指标超检测项目标项目在1项以下的,裁量幅度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认定你单位违法程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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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2020-03-13
舟普卫水罚〔2020〕1001号
2
2018年9月27日,根据省级专项督查工作安排,第九督察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运营的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压滤污泥。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内无污泥压滤设施,转移至一期工程项目内进行污泥压滤。2017年9月份之前,污泥运至砖厂进行利用,9月份之后砖厂关闭,污泥就贮存在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所在地东南侧的空地土坑内,露天堆放。经查阅台账,贮存污泥约有166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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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
50500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21
舟环罚决字〔2018〕14号
3
2018年9月27日,根据省级专项督查工作安排,第九督察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运营的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建有1套废气处理设施,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污水处理,但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加药池内液体经PH试纸检测未呈碱性,配套的2台抽风风机已拆除。经检测,水样检测结果PH值为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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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元整
352000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21
舟环罚决字〔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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