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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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2民终2446号 | 上诉人 | - | 12176 | 一、维持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三、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王某2、万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昌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昌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1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173元,由吉林市昌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万某共同负担。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12176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04.07元,由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523元,由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81.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9-20 |
2 | -- | (2023)吉0203民初84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被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4-23 |
3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263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经本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免于收取。 ...更多 | 2022-12-28 |
4 | 其他 | (2022)吉0203民初169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聚鑫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28元,免予收取。 | 2022-12-28 |
5 | 其他 | (2022)吉0204执1403号 | 被执行人 | 被告: 权永学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0-28 |
6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698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75元,由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10-25 |
7 | 其他 | (2022)吉0204执140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9-27 |
8 | 追偿权纠纷 | (2022)吉0202民初1780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221102.53 | 一、吉林市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利息221102.53元、代偿利息损失(以55128.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以56976.1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56356.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52640.9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
二、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保全费1728元,由吉林市源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31 |
9 | 追偿权纠纷 | (2022)吉0202民初1757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 | 372342.75 | 一、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利息372342.75元、代偿利息损失(以11264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以112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111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35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
二、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5元,保全费2563元,由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31 |
10 | 追偿权纠纷 | (2022)吉0202民初177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372342.75 | 一、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利息372342.75元、代偿利息损失(以11264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以112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111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35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
二、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5元,保全费2563元,由吉林市裕嘉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瀚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雷玉金、Y某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3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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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吉林市思壮化工有限公司、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吉化化工有限公司、Q某某、S某某、M某某、G某某、X某某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追偿权纠纷 | 吉林市思壮化工有限公司、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吉化化工有限公司、Q某某、S某某、M某某、G某某、X某某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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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2民终841号 | 上诉人 |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2 | -- | (2024)吉02民终841号 | 上诉人 | -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3 | 合同纠纷 | (2023)吉0203民初2494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4 | 合同纠纷 | (2023)吉0203民初2494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5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6 | 合同纠纷 | (2023)吉0203民初2494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
7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3)吉0203民初2403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
8 | -- | (2023)吉0203民初84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被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9 | -- | (2023)吉0203民初846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被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圣赢碳纤维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