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高锐
915227012162507461
20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196单元
深圳罗湖中建四局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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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2701216250746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12-11-07
2099-12-31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执2693号
其他
-
--
--
2021-07-22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1)黔05民终246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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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521民初5413号
被告
原告:
大方县安乐乡石龙砂石厂(普通合伙
被告:
Y某某,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
187546
被告Y某某、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大方县安乐乡石龙砂石厂砂石款1875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Y某某、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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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4
其他
(2020)黔0521执异50号
被申请人
-
--
追加被申请人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执320号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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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黔05民终2465号
上诉人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8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黔0521民初6960号
原告
原告:
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
被告:
大方县明荣水泥砖瓦厂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0-12-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521民初5413号
被告
原告:
大方县安乐乡石龙砂石厂
被告:
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0-12-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521民初5413号
被告
原告:
大方县安乐乡石龙砂石厂
被告:
贵州中建材料设备第五有限公司,贵州黔南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0-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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