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马爱民
911101057003845865
1002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0号B座3层3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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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11-0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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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57003845865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再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99-08-09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年一中民终字第00306号
上诉人
-
89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九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三百七十元(已交纳);由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三百七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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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2
合同纠纷
2012年海民初字第0016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18356
被告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五十六元三角九分元及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止的利息人民币二万元。 如果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九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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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3
合同纠纷
(2012)海民初字第0016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18356
被告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五十六元三角九分元及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止的利息人民币二万元。如果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元,由北京再创万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六元,已交纳;由同方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九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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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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